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从报告机关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户主本人不能前来的,申办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户主委托书办理户口簿补领手续。
户口迁移证遗失应向原户口迁出地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补办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提出户口迁移证补办申请;
2、所在单位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户口未落入证明(户口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
4、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户口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
5、在县市以上报刊或电台、电视台刊登户口迁移证遗失启事和声明(以发票为准)。
付:十堰户口本补办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