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最后缴存日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半年信誉良好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养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十堰市城区或十堰以外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或为其未婚子女购房的(购房人是缴存职工子女的需提供相关的手续证明其子女关系。户籍关系在同一户口簿的和子女户籍关系已迁出但户口簿仍有记录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户籍关系不在同一户口簿也无迁出记录的需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的证明;未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
(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已有商业贷款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及下列条件的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对征信系统违约记录3期(含)以内,信用卡逾期180天(含)以内的,由贷款银行、发卡银行出具相关非恶意逾期证明,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商业贷款余额在15万元以内,且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不得突破最高贷款限额。
3、具有较强的偿还能力。
4、提供一名保证人。